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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勞動三字第○九一○○一○四四八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第三條
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第四條
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第五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第七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八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第九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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