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一○四三○號 勞保相關資料 http://www.bli.gov.tw/new/l1200-0308.htm
第一條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三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五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