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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一○五五三號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五 、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兩性工作平等相關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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