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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1條本條例依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2條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第3條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6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 第10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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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