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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意見信箱使用規則及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

  1. 歡迎對本處處務興革提供建言(諮詢事項請洽詢各承辦單位),與處務無關之謾罵攻訐、不實訊息、情緒批評、廣告推銷等或非屬本處權管事項,系統將逕予刪除。
  2. 為確實迅速處理臺端建言,請提供真實姓名、電子信箱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3. 為確保臺端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及確實可收到本處回信,請於24小時內點選系統自動寄送之「確認信」內容連結完成確認,未經確認的信件,將不予受理。
  4. 臺端可利用案件列表頁系統回復之案號及密碼查詢案件處理情形。案件處理時效原則為6個工作日,最長為30日,將以您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回復處理情形。
  5. 敬請臺端填寫系統回復信件之滿意度問卷,給予本系統回饋與改進之建議,謝謝。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意見信箱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告知臺端有關本處處務建言系統(以下稱系統)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事項。請詳細閱讀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注意事項。

若臺端未滿20歲,應於臺端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聲明之所有內容規定後,方得使用系統服務,但若臺端已使用接受系統服務,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1. 適用範圍

    (一)使用系統服務時收集之臺端個人資料。

    (二)不適用於系統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本系統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2.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進行系統案件登錄、聯繫、處理、回復及滿意度調查等需求。

    (二)進行個人資料解讀與分析,供本處推動處務及提升服務品質參考。

  3. 蒐集之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及使用系統之IP及時間等。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

    (二)地區:個人資料將用於本處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對象:本處(含受本處委託處理事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

    (四)方式:本處會將蒐集的個人及案件資料內容,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進行統計與分析,分析結果將以統計後的數據或說明文字呈現,除供內部研究外,並將視需要公布該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

  5. 保護措施

    臺端個人資料,將提供本處相關承辦人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情形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另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處會從資料庫查詢及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或人士。

  6.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就本處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惟本處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辦理。

  7. 注意事項:

    (一)請臺端注意個人電腦、網路傳輸環境安全性,避免他人有機會讀取個人資料。

    (二)如臺端發現冒用、盜用、侵害臺端身分或個人資料使用本系統情事,請您儘速與本處秘書室(05-2717008)聯繫。

    (三)臺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如不提供,恕無法法提供本系統相關服務,亦無法維護臺端權益。若臺端提供之資料,經檢舉或本處發現不足以確認臺端身分,或有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本處有權停止提供服務,並對臺端權益損失,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8. 本處保留隨時修訂本保護聲明之權利,內容修訂時將於建言系統網站公布,不另作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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