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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福利證申辦製發作業規定及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

  1. 福利證製發原則:

    (一)福利證製作:由福利事業管理處每年編列預算印製。

    (二)發證對象:

    1.現役官兵。

    2.軍校教師及學生。

    3.軍中公務人員。

    4.軍中聘雇人員。

    5.榮民。

    6.軍(榮)眷及遺眷。

    7.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

    8.陸軍第一特種兵。

    9.替代役役男。

    10.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11.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三條規範之人員(解除召集後一年之人員)

  2. 申辦方式:

    (一)凡屬發證對象者,均可攜帶軍人身分證、眷屬身分證、榮民證、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替代役役男身分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解除召集證明書 (解除召集後一年內)等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各國軍福利(營)站申辦。

    (二)新入伍官兵由新訓單位或替代役中心統一造冊(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電話)向所屬國軍營站申辦;無營站單位逕洽鄰近國軍福利(分)站辦理,均於結訓前發放官兵收執。

    (三)國軍營站發證作業,由各營區指揮部宣導要求;請各軍司令部(政戰部門)適時督導,並於每年十月五日前預估人員流路概況,將下年度福利證需求數量函知福利事業管理處,俾便印製轉發。

  3. 福利證遺失、損壞補(換)發:請攜帶相關證件至福利事業管理處各地區福利(分)站或各軍中營站辦理補發。
  4. 福利證回饋措施:按上一年度購物累積金額,於次一年度不限金額、次數、站別,每次購物均享「交易立即現金折讓」回饋,回饋率以福利事業管理處最新公告為準,並得同時享受現場公告之其他優惠措施(詳如福利事業管理處福利證現金回饋作法)。
  5. 一般規定:

    (一)福利證備份數,請各發證單位妥為管制,不敷時可函知福利事業管理處各地區辦公室平衡調撥或申請補充。

    (二)凡屬發證對象,亦可持相關證明身分之證件,至各國軍福利(營)站購物,惟無法紀錄累積購物金額,享受回饋。各站應主動告知,協助辦證,以維服務對象消費權益。

    (三)新申辦福利證免繳作業工本費。

    (四)福利證遺失、損壞申辦補(換)發,請至各國軍福利(分)站服務台或國軍營站查明原卡證號,填妥申請表並繳交作業工本費(福利證製卡暨轉登原證累積購物金額之資訊作業成本)新臺幣五十元整。

    (五)站方補(換)發新證時,應告知消費者:約需一至二個工作天後方能銜接原證回饋率,並立即將申請資料電郵傳至福利事業管理處(福利組)內網信箱welfare228

    (六)收取轉登作業工本費之單位,應按月統計解繳福利事業管理處。

    (七)義務役及替代役官兵退伍(役)時福利證繳應回服務單位(政戰部門),其他人員離職或身分消失時,福利證亦應繳銷。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意見信箱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告知臺端有關本處處務建言系統(以下稱系統)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事項。請詳細閱讀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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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範圍

    (一)使用系統服務時收集之臺端個人資料。

    (二)不適用於系統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本系統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2.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進行系統案件登錄、聯繫、處理、回復及滿意度調查等需求。

    (二)進行個人資料解讀與分析,供本處推動處務及提升服務品質參考。

  3. 蒐集之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及使用系統之IP及時間等。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

    (二)地區:個人資料將用於本處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對象:本處(含受本處委託處理事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

    (四)方式:本處會將蒐集的個人及案件資料內容,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進行統計與分析,分析結果將以統計後的數據或說明文字呈現,除供內部研究外,並將視需要公布該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

  5. 保護措施

    臺端個人資料,將提供本處相關承辦人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情形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另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處會從資料庫查詢及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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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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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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